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陕0525民初975号
原告:澄城县忆通商砼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澄城县赵庄镇郑家洼村。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云投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云投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陕西鑫玉锐尚体育设施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万达广场1号公寓1604室。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男,1987年04月17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渭南市合阳县。
本院在审理澄城县忆通商砼有限公司与陕西鑫玉锐尚体育设施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澄城县忆通商砼有限公司于2025年0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合理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澄城县忆通商砼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77.00元,减半收取288.5元,由原告澄城县忆通商砼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