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力通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与必康制药新沂集团控股有限公司、陕西必康制药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381执2329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力通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新沂市。
被执行人:必康制药新沂集团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新沂市。
被执行人:陕西必康制药集团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商洛市山阳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江苏力通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必康制药新沂集团控股有限公司、陕西必康制药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达成和解,需长期履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四百六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苏0381执2329号案件的执行。
如被执行人未完全履行和解协议约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