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力通重工机械有限公司

江苏力通重工机械有限公司、徐州北盟物流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381执4360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江苏力通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沂市。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徐州北盟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沂市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江苏力通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徐州北盟物流有限公司、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达成和解,需长期履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四百六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苏0381执4360号案件的执行。 如被执行人未完全履行和解协议约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