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汶上县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3)鲁0830民初4868号
原告:汶上县茂源石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汶上县白石镇寨子村东150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30MA3MN47A51。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汶上白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87年5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天津市静海区西******村一区65号,公民身份号码:1202231987********。
被告:天津百瑞盛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子牙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产业园庶海道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MA06EXXRXN。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工。
原告汶上县茂源石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百瑞盛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1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了审理。
原告汶上县茂源石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货款148645元;2.请求诉讼费、保全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3年被告天在原告处购买了石材,并在2023年3月22日签订了石材供销合同,被告仅仅给付了部分货款,仍下欠原告货款148645元,经过原告多次催要货款,被告都以各种理由推脱,被告一直不给付原告。为此,特诉至贵院。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天津百瑞盛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11月23日前共同向原告汶上县茂源石材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48645元。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1636元、保全申请费1263元,由原告汶上县茂源石材有限公司负担。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