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118民初2127号
原告:***,男,1976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静海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朋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97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静海区。
被告:天津百瑞盛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滨海高新区华苑产业区**路5号金座广场-2316。
法定代表人:**付,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天津市首创水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天津市静海区静海镇静王路十七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原告***与被告**、天津百瑞盛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市首创水务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天津百瑞盛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市首创水务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750元,减半收取计375元,由***负担。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周 新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一年七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