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深民二初字第126号
原告:冀州市众鑫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河北冀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男,1977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工程部经理。
被告:江苏时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冀州市众鑫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江苏时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二0一四年八月二十六日以自愿与被告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冀州市众鑫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0693元、保全费5000元,两项合计15693元由原告冀州市众鑫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