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衡水市冀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冀1181执保112号
申请执行人:河北众聚鑫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冀州区冀新东路。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江苏时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经济开发区祥和名邸二期门面房5幢04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男,1976年11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河北众聚鑫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时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依据(2018)冀1181民初1990号民事裁定书,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线索,已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查封。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冀1181执保112号案件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