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泉天辰致远建筑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甘0902民初4519号 原告:***,***之母,女,1937年10月10日出生,现住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身份证号XXX。 原告:***,***配偶,女,1966年4月4日出生,汉族,现住甘肃省酒泉市。 原告:**,男,1987年10月6日出生,现住甘肃省酒泉市。 原告:***,1993年1月8日出生,现住甘肃省酒泉市。 四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神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甘肃天辰华锐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文体路6号中天国际中小企业产业园A座80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91620902MA74WDWT45。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强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强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酒泉天辰致远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文体路6号中天国际中小企业产业园A座80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902MA71AL9K3E。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强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强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甘肃天辰华锐机械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酒泉天辰致远建筑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8日立案后,原告***、***、**、***于2022年7月22日以双方纠纷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翾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