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五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1424民初2800号
原告:惠州市新梅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302MA52421J7A,住所地惠州市惠城区河南岸鹤地路1号方直城市时代花园。
法定代表人:曾伟青。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海浪,广东长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明煌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源市高新技术开发区兴工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600751056603P。
法定代表人:曾秀明。
被告:徐广信,男,1976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河源市龙川县。
第三人:五华县华源电力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五华县水寨镇大岭村红旗03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4241965268203。
法定代表人:钟金旺。
原告惠州市新梅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明煌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徐广信及第三人五华县华源电力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6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惠州市新梅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以三方庭外协调为由于2022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惠州市新梅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1636.24元,减半收取为818.12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刘 东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甘凌风
书 记 员 李文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