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宝泉岭农垦聚诚砼制构件有限公司

黑龙江省宝泉岭农垦聚诚砼制构件有限公司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鹤岗市工农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黑0403执115号 申请执行人黑龙江省宝泉岭农垦聚诚砼制构件有限公司,住所地鹤岗市萝北县共青农村凤鸣****楼****。 被执行人***,男,1964年4月11日出生,汉族。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黑龙江省宝泉岭农垦聚诚砼制构件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据黑龙江省鹤岗市工农区人民法院(2016)黑0403民初621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现该案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黑龙江省鹤岗市工农区人民法院(2016)黑0403民初62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