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宝泉岭农垦聚诚砼制构件有限公司

黑龙江宝泉岭农垦聚诚砼制构件有限公司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萝北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黑0421民初165号 原告:黑龙江省宝泉岭农垦聚诚砼制构件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鹤岗市萝北县。 法定代表人:***,职务: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汉族,住萝北县。 原告黑龙江省宝泉岭农垦聚诚砼制构件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3日立案。原告黑龙江省宝泉岭农垦聚诚砼制构件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黑龙江省宝泉岭农垦聚诚砼制构件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