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宝泉岭农垦聚诚砼制构件有限公司

黑龙江省宝泉岭农垦聚诚砼制构件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黑0204执92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黑龙江省宝泉岭农垦聚诚砼制构件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3001333366828M,住所地黑龙江省鹤岗市萝北县共青农场凤鸣东区46号楼2单元402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执行人:***,男,1966年6月5出生,汉族,户籍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 申请执行人黑龙江省宝泉岭农垦聚诚砼制构件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8月23日作出的(2021)黑0204民初24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黑龙江省宝泉岭农垦聚诚砼制构件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限被执行人如期给付执行款,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以及网络资金账户,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实行)》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铁锋区人民法院(2022)黑0204执92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