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鲁0104民初2293号
原告:上海恒群建筑装潢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陈攀,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裘志昊,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恒,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西能天然气利用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杨立群,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大立,男,1975年5月28日出生,回族,山东西能天然气利用有限公司综合部经理,住济南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莉娅,女,1987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
原告上海恒群建筑装潢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群公司)与被告山东西能天然气利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能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受理,西能公司提起管辖权异议,本院裁定驳回异议。后本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10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恒群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裘志昊、被告西能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大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恒群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装饰工程欠款718388.05元;2.被告支付原告逾期付款利息,自2017年1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3年12月28日,原、被告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原告为被告位于济南市槐荫区齐州路2477号绿地缤纷城14楼办公室进行装饰装修。该工程于2014年1月结束,经结算,工程总价为163万元,被告已支付工程款91万余元,尚欠工程款718388.05元。2016年2月1日,双方对上述欠款进行对账并签订《还款协议书》,根据约定,被告应于2016年12月31日前付清款项,但被告至今未付。
西能公司承认恒群公司在本案中所主张的全部事实及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西能公司承认恒群公司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故对恒群公司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恒群公司要求西能公司支付装饰工程欠款718388.05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西能公司曾承诺于2016年12月31日前付清余款,因其未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恒群公司主张逾期付款利息损失,本院予以支持,本院判决西能公司支付恒群公司自2017年1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718388.05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山东西能天然气利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上海恒群建筑装潢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欠款718388.05元;
二、山东西能天然气利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上海恒群建筑装潢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自2017年1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718388.05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087元,由山东西能天然气利用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郭卫东
人民陪审员 汪秀英
人民陪审员 周继成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九日
书 记 员 肖望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