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中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深圳市炜东科技有限公司、深圳中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0304民初443号 原告:深圳市炜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45区翻身路39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943467375。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中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沙头街道翠湾社区福强路4001号文化创意园309栋A座一层101-1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85997793P。 法定代表人:***。 本院审理的上列原告深圳市炜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中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3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3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并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炜东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已预交824.88元),由原告负担。原告多缴纳的案件受理费799.88元,本院予以退回。 审判员 赖 云 清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 张弛(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