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304民初47830号
原告:深圳市炜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45区翻身路39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943467375。
法定代表人:陈新忠。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春华,广东鹏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涂经基,广东鹏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中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沙头街道翠湾社区福强路4001号文化创意园309栋A座一层101-1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85997793P。
法定代表人:熊李胡。
原告深圳市炜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中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26日立案。原告深圳市炜东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减、缓、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深圳市炜东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廖泰琳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 周妙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