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闽0982民初2337号
原告:福建某某工程服务有限公司,地址:福州市鼓楼区,社会。
法人代表:***。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男,公司员工。
被告:福鼎某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宁德市福鼎市。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民哲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福建某某工程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福鼎某某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24日立案后,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后因双方争议较大,遂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福建某某工程服务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被告福鼎某某置业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
福建某某工程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拖欠原告的福鼎恒大未来城(二期)河道防洪影响评价项目勘察设计费121000.00元;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因逾期支付设计费造成经济损失,该损失计算方式: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支付设计费之日止的利息损失(该款项可直接汇入福建某某工程服务有限公司开户于中国建设银行福州东大支行3505****0112账户)。
事实与理由:原告和被告经协商一致于2020年9月10日签约福鼎恒大未来城(二期)河道防洪影响评价项目及初步设计河道改道方案设计工作合同。双方商定:根据国家发改委、建设部关于印发《水利、水电、电力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工程勘察收费暂行规定的通知1352建设工程测设计收费标准》,经友好协商,本工程设计阶段的勘测设计费为121000.00元。具体内容:1、工程名称:福鼎恒大未来城(二期)河道防洪影响评价项目;2、设计范围:福鼎恒大未来城(二期)河道改道范围及影响范围内的防洪影响评价;3、设计内容:福鼎恒大未来城(二期)占用原河道,针对河道改道对区域防洪排涝及相关水利设施的影响进行分析计算,分析河道改道与现有区域规划、防洪防潮排涝标准的适应性,综合评价河道改道的可行性;4、勘察设计付款方式:甲方获取由福鼎市水利局出具的防洪评价批复后,在收到乙方提供的合法发票后,60天内一次性支付乙方总费用121000.00元。
本项目防洪评价报告由福鼎市水利局于2020年4月20日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并形成了专家组评审意见,福鼎市水利局于2020年7月3日对本项目防洪评价报告给予批复。
2021年5月1日,原告单位委托福鼎某某公司于开具了本项目的发票,合计121000.00元。原告现均已履行全部合同义务,但被告以资金不足为由拒付设计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原告有权要求被告偿付设计费,并赔偿由于被告拖欠设计费而给原告带来的一切经济损失。
福鼎某某置业有限公司辩称,1、2020年4月20日开专家评审会,2020年5月原告出具评价报告,2020年7月3日福鼎市水利局作出批复,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签订于2020年9月10日,即合同是在相关的工作完成之后才签订的,整个时间流程不符合常理,正常情况下是先签合同再干活,存在盗签或套用合同的情形;2.原告诉求支付违约金没有事实和法律。合同条款中没有约定;3.双方签订合同第10条约定双方因履行合同发生纠纷,首先要向宁德市仲裁委申请仲裁,因此本案存在仲裁前置的情形。
经庭审质证并认证,结合当事人的陈述,对本案事实认定如下:
2020年4月前期,原告、被告双方达成口头协议,即由原告承接“福鼎恒大未来城(二期)河道防洪影响评价项目及及初步设计河道改道方案设计工作,之后双方商定了相关合同条款及合同权利义务内容,并起动合同拟鉴程序。合同的主要内容:1、工程名称:福鼎恒大未来城(二期)河道防洪影响评价项目;2、设计范围:福鼎恒大未来城(二期)河道改道范围及影响范围内的防洪影响评价;3、设计内容:福鼎恒大未来城(二期)占用原河道,针对河道改道对区域防洪排涝及相关水利设施的影响进行分析计算,分析河道改道与现有区域规划、防洪防潮排涝标准的适应性,综合评价河道改道的可行性;4、设计费:本工程设计阶段的勘测设计费为拾贰万壹仟元整(¥121000.00元);5、建设规模:总投资额约23万元;6、勘察设计付款方式:甲方获取由福鼎市水利局出具的防洪评价批复后,在收到乙方提供的合法发票后,60天内一次性支付乙方总费用121000.00元;7、双方责任;8、争议解决方式:协商、仲裁、诉讼等。
2020年4月20日,福鼎市水利局主持召开“福鼎恒大未来城(二期)TQS-C-16地块填方防洪评价报告审查会”,由专家进行评审,并于同年5月8日形成了专家组评审意见,原告根据该意见进行修编完善后于2020年5月形成本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报批稿,福鼎市水利局于2020年7月3日对本项目防洪评价报告给予批复(鼎水审批[2020]72号)。2021年5月12日,原告委托福鼎某某公司开具了本项目的设计费发票(合计121000.00元)。被告付款期限届满后,经原告催讨拖欠至今。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被告企业基本情况、福建某某工程服务有限公司基本存款账户信息和开户许可证、福鼎恒大未来城(二期)河道防洪影响评价项目勘察设计合同、福鼎恒大未来城(二期)TQS-C-16地块填方防洪影响评价报告技术审查会专家组意见、福鼎市水利局关于福鼎恒大未来城(二期)TOS-C-16地块填方防洪影响评价报告的批复、福鼎恒大未来城(二期)河道防洪影响评价项目发票等证据在案佐证,对上述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原、被告签订的关于福鼎恒大未来城(二期)河道防洪影响评价项目及及初步设计河道改道方案设计合同,均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均合法、有效,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原告依约完成了设计工作,但被告在付款期限届满后,未能支付设计费,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支付价款及承担违约金的责任。原告请求被告支付设计费及承担自起诉起至实际支付设计费之日止的利息损失,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对于被告抗辩的合同履行时间流程问题,因该勘察设计存在季节性且审批时间复杂性,签订时间延后视为事后追认,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对于抗辩的仲裁前置要求问题,因本案被告在首次开庭前未对本院受理该案提出异议的,视为其放弃仲裁协议,本院应当继续审理,况且本案合同中约定的仲裁条款内容不明确,系无效条款,因此,被告的抗辩理由不成立,不予支持。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七百八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福鼎某某置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付福建某某工程服务有限公司设计费121000元,并从2022年8月24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付利息,至款项清偿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20元,由福鼎某某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附相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五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第七百八十八条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十七条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第二十六条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未对人民法院受理该案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六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第二百六十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