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晟泰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贵州晟泰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贵州汇福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3民初609号
原告:贵州晟泰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渔安安井片区未来方舟D9组团第D9-2栋12层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2666973597K。
法定代表人:杨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贵州汇福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独山县城乡统筹改革实验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726MA6DKJ633D。
法定代表人:莫礼和,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贵州晟泰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因与被告贵州汇福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4日立案。本案审理中,原告贵州晟泰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以其与被告贵州汇福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已协商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21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贵州晟泰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其申请撤诉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贵州晟泰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31.15元,减半收取165.575元,由原告贵州晟泰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张 睿
审 判 员  陈文玉
审 判 员  任建毅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王 莹
书 记 员  夏同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