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3民初607号
原告:贵州晟泰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贵阳市云岩区渔安安井片区未来方舟D9组团第D9-2栋12层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2666973597K。
法定代表人:杨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寻,贵州黔灵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欢欢,贵州黔灵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贵州汇福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东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独山县城乡统筹改革实验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726MA6DKJ633D。
法定代表人:莫礼和,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贵州晟泰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诉被告贵州汇福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4日立案受理。原告贵州晟泰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19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贵州晟泰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贵州晟泰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38.55元,减半收取369.30元,由原告贵州晟泰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负担,其余369.25元,由原告贵州晟泰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退还。
审 判 长 张 洪
审 判 员 陈文玉
审 判 员 张钉铭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黄和利
书 记 员 向应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