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晟泰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贵州晟泰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贵州汇福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3民初605号
原告:贵州晟泰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贵阳市云岩区渔安安井片区未来方舟D9组团第D9-2栋12层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2666973597K。
法定代表人:杨智,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寻,贵州黔灵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欢欢,贵州黔灵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贵州汇福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独山县城乡统筹改革试验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726MA6DKJ633D。
法定代表人:莫礼和,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贵州晟泰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汇福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5日立案受理。
贵州晟泰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起诉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合同欠款25000元;2.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12531元(违约金以25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5.4%计算,暂从2018年2月7日计算至2021年5月10日,其后的违约金以前述标准计算至付清欠款时止);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诉讼保全责任保险费由被告承担。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贵州晟泰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4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贵州晟泰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原告申请撤诉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贵州晟泰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38.27元,减半收取369.14元,由原告贵州晟泰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负担。原告贵州晟泰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多交的369.13元,由其向本院申请退还。
审 判 长 张海波
审 判 员 张 睿
审 判 员 任建毅
二〇二一年十月八日
法官助理 廖 晗
书 记 员 何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