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3民初604号
原告:贵州晟泰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渔安安井片区未来方舟D9组团第D9-2栋12层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2666973597K。
法定代表人:杨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寻,贵州黔灵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欢欢,贵州黔灵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贵州汇福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独山县城乡统筹改革实验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726MA6DKJ633D。
法定代表人:莫礼和。
原告贵州晟泰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汇福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5日立案。2021年7月18日,原告贵州晟泰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贵州晟泰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贵州晟泰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45.12元,减半收取372.56元,由原告贵州晟泰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长 张 洪
审判员 陈文玉
审判员 张钉铭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麻国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