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上栗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赣0322民初998号
原告:江西某某电力工业有限公司,住所:萍乡市
法定代表人:***。
被告:河南省某某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河南省濮阳市
法定代表人:***。
原告江西某某电力工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省某某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26日立案。因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原告江西某某电力工业有限公司于2023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西某某电力工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西某某电力工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1,59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江西某某电力工业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九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