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上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赣0322民初2698号
申请人:江西华健电力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萍乡市上栗县赤山镇(国家新型材料产业(萍乡)基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322058820781Y。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员。
被申请人:吉安永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韶山中路6号天一园小区G3栋1-2层门面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0005161300X1。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江西华健电力工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吉安永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江西华健电力工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本院依法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金额为100000元财产,并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吉安永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房屋、车辆等财产在100000元限额内予以查封、扣押或冻结。
本案财产保全费1020元,由申请人江西华健电力工业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易 日 新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六日
书记员 欧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