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上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赣0322民初2698-1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江西华健电力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萍乡市上栗县赤山镇(国家新型材料产业(萍乡)基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322058820781Y。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员。
被申请人:吉安永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韶山中路6号天一园小区G3栋1-2层门面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0005161300X1。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本院于2019年11月6日作出(2018)赣0322民初2698号民事裁定书,对被申请人吉安永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在100000元限额内予以查封、扣押或冻结。本院已经对吉安永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银行账户及其他被申请人财产进行冻结、查封,江西华健电力工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15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其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被告已私下达成调解协议,原告于2019年11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现申请解除对其银行账户冻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吉安永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的查封、冻结等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易 日 新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欧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