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上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322民初141号
原告:江西华健电力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萍乡市上栗县赤山镇(上栗县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322058820781Y。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萍乡)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萍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江西金至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萍乡市萍乡经济技术开发区安源中大道**四季花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301MA35GFBM5W。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西华健电力工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金至新材料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西华健电力工业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21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西华健电力工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应以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西华健电力工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33元,减半收取716.5元(原告江西华健电力工业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江西华健电力工业有限公司负担716.5元。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贺 琼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六日
代书 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