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遂川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827民初1850号
原告:江西华健电力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萍乡市上栗县赤山镇(国家新型材料产业(萍乡)基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322058820781Y。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萍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遂川县远鹏光伏发电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遂川县泉江镇东皋村塘江,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27MA35J6HH4M。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江苏中南磐石新能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海门区常乐镇中南村六组68号内2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84079934569L。
法定代表人:***。
原告江西华健电力工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遂川县远鹏光伏发电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江苏中南磐石新能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4日立案。在诉讼过程中,双方协商处理购销合同相关事宜,原告于2021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496元,减半收取计124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 ***
江西省遂川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827民初1850号
原告:江西华健电力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萍乡市上栗县赤山镇(国家新型材料产业(萍乡)基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322058820781Y。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萍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遂川县远鹏光伏发电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遂川县泉江镇东皋村塘江,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27MA35J6HH4M。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江苏中南磐石新能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海门区常乐镇中南村六组68号内2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84079934569L。
法定代表人:***。
原告江西华健电力工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遂川县远鹏光伏发电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江苏中南磐石新能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4日立案。在诉讼过程中,双方协商处理购销合同相关事宜,原告于2021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496元,减半收取计124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