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上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322民初2611号
原告:江西华健电力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萍乡市上栗县赤山镇(上栗县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322058820781Y。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萍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云城区联大电缆厂,住所地云浮市云城区云城街岔路当铺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5302L09516524U。
经营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西华健电力工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云城区联大电缆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西华健电力工业有限公司以被告已支付完剩余款项为由,于2021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西华健电力工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应以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西华健电力工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25元,减半收取462.5元(原告江西华健电力工业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江西华健电力工业有限公司负担462.5元。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