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上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322民初2647号
原告:江西华健电力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萍乡市赤山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322058820781Y。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萍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东陞兴业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大**社区***环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0MA5DN6GYXB。
法定代表人:***。
原告江西华健电力工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东陞兴业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5日立案,因被告已在深圳法院起诉,原告江西华健电力工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西华健电力工业有限公司的撤诉。
本案诉讼费12761元,减半收取计6380.5元,原告江西华健电力工业有限公司自愿承担。
审判员 柳 本 清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欧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