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302民初3541号
原告:江西华健电力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萍乡市上栗县赤山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32258820781Y。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萍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云城区联大电缆厂,住所地广东省云浮市云城区云城街岔路当铺桐,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5302L09516524U。
法定代表人:***。
原告江西华健电力工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云城区联大电缆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6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江西华健电力工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云城区联大电缆厂已书面协议约定由合同供方所在地法院管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本案应当移送上栗县人民法院处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上栗县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八日
代理书记员 肖 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