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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森木业有限公司与上海部道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浙06民辖终75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图森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嵊州市浦口街道*****。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部道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桂平路****楼****。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图森木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上海部道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2016)浙0683民初4733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上诉人称,1、从合同的特许经营范围看,嵊州市是合同履行地。上诉人与被上诉人订立的合同名称为BDHOME加盟店合同,其合同名称及内容包括了两个方面,一是特许经营;二是加盟店。合同约定:甲方同意授权乙方在位于绍兴市(含嵊州)独占性地使用“BDHOME”品牌,这意味着嵊州市既是合同约定的履行地,又是合同实际履行地。2、从合同具体事务约定看,合同履行地为乙方所在区域,也即嵊州市,嵊州市为合同履行地。从特许经营具体业务的区域、品牌维护及宣传约定的内容、网络终端区域来看,嵊州市不仅是合同约定履行地,也是合同实际履行地。本案应由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即嵊州市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嵊州市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向一审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确认当事人双方签订的《BDHOME加盟店合同》已解除;并要求被上诉人返还特许经营保证金人民币30万元及商品预付款人民币100万元。上诉人诉讼请求所指向的《BDHOME加盟店合同》中未明确约定合同履行地,且合同中约定的被上诉人的义务是提供平面设计方案、施工方案、店招方案等,故被上诉人所在地为本案合同履行地,且被上诉人住所地在上海市徐汇区。故一审法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其裁定将本案移送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处理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代理审判员  ***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寿 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