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浙0683民初2545号
原告:***韵工艺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龙泉市西街街道河村。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建纬(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图森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嵊州市浦口街道*****。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大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韵工艺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图森木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韵工艺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韵工艺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依法收取525元,由***韵工艺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商红军
二〇一七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