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图森定制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韵工艺品有限公司与图森木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浙0683民初2545号 原告:***韵工艺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龙泉市西街街道河村。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建纬(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图森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嵊州市浦口街道*****。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大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韵工艺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图森木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韵工艺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韵工艺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依法收取525元,由***韵工艺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商红军 二〇一七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