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苏0211执保318号
申请人:无锡润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滨湖区蠡园开发区06-4地块(滴翠路100号)2号楼501室。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图森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嵊州市浦口街道***1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于2018年4月23日受理了原告无锡润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图森木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18)苏0211民初2539号。申请人无锡润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图森木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0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无锡润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无锡润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图森木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0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陈 燕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