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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森木业有限公司、基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浙0683执219号之五 申请执行人:图森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嵊州市浦口街道***1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大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基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八一南街333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图森木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基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浙0683民初651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1月19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要求被执行人支付木制品款279896.30元及该款自2019年12月3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案件执行费4098.44元由被执行人承担。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0年1月2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被执行人须知等,要求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报告了财产情况但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委托被执行人住所地法院进行了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有位于金华市婺城区××路××号××花园××室××号的不动产(不动产权证号:金房权证婺字第0××5号、金市国用2014第XXXXXX号)、金华市婺城区解放西路426号城中花园地下室02号的不动产(不动产权证号:金房权证婺字第0××2号、金市国用2014第XXXXXX号)、金华市婺城工贸区1号的工业用地(不动产权证号:金市国用2010第XXXXXX号),本院已裁定查封,但系轮候查封,暂无法处置。被执行人名下有车牌号为浙G9××××、浙G0××××的车辆,本院已裁定查封,但未扣押到案。另,本院还作出了冻结被执行人持有的浙江基业贸易有限公司、浙江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华市华通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浙江福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基业建设集团吉林有限公司股权的裁定,申请人暂不申请评估处置相应股权。截至2020年7月13日,本案执行标的已执行到位0元。 鉴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人员名单等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各被执行人在本案中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浙0683执219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潘 伟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