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祁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1121民初1729号之一
原告:永州宁兴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曲河街道金***(中心医院旁)2栋2**110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男,该公司法务。
被告:图森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嵊州市浦口街道***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永州宁兴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图森木业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0日立案后,原告永州宁兴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永州宁兴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永州宁兴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唐 杰
审 判 员 彭 妍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申 露
书 记 员 张 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