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设计院

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设计院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09民初3174号 原告:军事科学院系统工程研究院军事新能源技术研究院,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三家店东街1号。 法定代表人:***,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设计院,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汉口沿江大道158号。 法定代表人:***,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锦天城(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军事科学院系统工程研究院军事新能源技术研究院与被告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设计院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军事科学院系统工程研究院军事新能源技术研究院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准许撤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军事科学院系统工程研究院军事新能源技术研究院撤诉。 案件受理费五百二十五元,由军事科学院系统工程研究院军事新能源技术研究院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二○二一年九月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