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鄂0984民初452号
原告:湖北飒伯朗科防装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汉川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陈长武,执行董事。
被告: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物资储备局设计院。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沿江大道***号。
法定代表人:陈冰,院长。
第三人:武汉建文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新技术开发区光谷大道**号。
法定代表人:曾建文,执行董事。
原告湖北飒伯朗科防装具有限公司诉被告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物资储备局设计院、第三人武汉建文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5日立案。原告于同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飒伯朗科防装具有限公司撤回对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物资储备局设计院的起诉。
本案件受理费2000元,减半收取1000元,由原告湖北飒伯朗科防装具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艳侠
二〇一九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杨 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