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粤0183执41号
申请执行人:广东世杰空间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东莞市南城区胜和体育路二号鸿禧中心B座809号,组织机构代码:05677973-8。
法定代表人:方和春。
被执行人:广州市品昊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广州市增城区新塘镇群星村大岭山(土名)自编号8号501室,组织机构代码:30452227-0。
法定代表人:陈文新。
关于申请执行人广东世杰空间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州市品昊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2017)穗增法民三初字第0164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书,被执行人须偿还申请执行人668979.00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7年1月4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向银行、房管等部门进行查询,发现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认为,经本院执行,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时申请人亦未在期限内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的(2017)粤0183执41号案终结本次执行。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恢复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刘伟宗
人民陪审员 王桃金
人民陪审员 何嘉敏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 记 员 阮洪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