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世杰空间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广东世杰空间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粤1972民初12169号
原告:广东世杰空间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南城区。组织机构代码:05677973-8。
法定代表人:方和春,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桂明昊,广东勤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曾树华,男,汉族,1965年2月4日出生,住广东省东莞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世杰空间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曾树华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东世杰空间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15日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世杰空间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曾树华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150元,由原告广东世杰空间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吴振滨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蔡凤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