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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世杰空间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广州市品昊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2016民辖终790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世杰空间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广州市品昊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2016民辖终790二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 2016-07-15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粤01民辖终79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品昊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增城区。
法定代表人:伍建英。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东世杰空间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南城区。
法定代表人:方和春。
委托代理人:桂明昊,广东勤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作出驳回其管辖权异议申请的(2015)穗增法民三初字第1648号之二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上诉人上诉认为:上诉人自2015年10月1日起已不在广州市增城区新塘镇群星村大岭山(土名)自编号8号即广州东部义乌小商品批发城办公,目前经营场所及注册地址在办理变更、搬迁中,本案更适宜由被上诉人注册地法院审理。本案属于装修合同关系,原审认定本案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属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东莞市南城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按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即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地点在广州市增城区新塘镇,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沙向红
审判员  谢国雄
审判员  肖逸思

二〇一六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黄靖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