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鞍山市恒永利机械科技有限公司

马鞍山市恒永利机械科技有限公司、无锡市湖山滚动轴承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皖0506执38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马鞍山市恒永利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博望镇科技创业园。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无锡市湖山滚动轴承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胡埭镇工业园A07-1地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马鞍山市恒永利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无锡市湖山滚动轴承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的(2019)皖0506民初24号民事调解书上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无锡市湖山滚动轴承有限公司在江苏银行无锡梅园支行80×××64账户内存款184390元。 冻结期限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六日 书记员陶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