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鞍山市恒永利机械科技有限公司

马鞍山市恒永利机械科技有限公司、无锡市湖山滚动轴承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皖0506执388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马鞍山市恒永利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博望镇科技创业园。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无锡市湖山滚动轴承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胡埭镇工业园A07-1地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马鞍山市恒永利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无锡市湖山滚动轴承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已向被执行人无锡市湖山滚动轴承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的(2019)皖0506民初24号民事调解书上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无锡市湖山滚动轴承有限公司在无锡市胡埭镇月季路1号厂房内有轴承生产设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执行人无锡市湖山滚动轴承有限公司位于无锡市胡埭镇月季路1号厂房内的恒永利牌3MK205B全自动数控轴承内圆磨床、3MK136B全自动数控轴承内圆沟道磨床、3MK147B全自动数控轴承外圆沟道磨床各一台。 查封期限两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