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皖0506民初1861号之一
原告:马鞍山市恒永利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博望镇科技创业园。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华冶(博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台州中优轴承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岭市泽国镇丹山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马鞍山市恒永利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台州中优轴承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4日立案。原告马鞍山市恒永利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马鞍山市恒永利机械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马鞍山市恒永利机械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60元,减半收取计1180元,由马鞍山市恒永利机械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