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皖0506民初215号之一
原告:马鞍山市恒永利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博望镇科技创业园。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华冶(博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众正精密轴承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杨林路29号2号楼1-2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马鞍山市恒永利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众正精密轴承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日立案。原告马鞍山市恒永利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马鞍山市恒永利机械科技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马鞍山市恒永利机械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248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1670元,合计3918元,由马鞍山市恒永利机械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