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皖0506民初270号
申请人:山东省扬帆轴承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临清烟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马鞍山市恒永利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山东省扬帆轴承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扬帆轴承公司)与马鞍山市恒永利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永利机械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扬帆轴承公司于2022年2月8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恒永利机械公司的银行存款180501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他等额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扬帆轴承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马鞍山市恒永利机械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80501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他等额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山东省扬帆轴承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二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