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皖0506执768号
申请执行人:马鞍山市恒永利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博望镇科技创业园。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省扬帆轴承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临清市烟店镇杨烟店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马鞍山市恒永利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省扬帆轴承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审理后作出的(2022)皖0506民初176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山东省扬帆轴承有限公司应支付马鞍山市恒永利机械科技有限公司货款604000元,并自2021年1月1日起按年利率3.85%的1.5倍支付逾期利息损失至付清之日止,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扣押、冻结、扣留、提取、划拨被执行人山东省扬帆轴承有限公司名下价值620000元的等值财产;
二、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
申请执行人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扣押、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