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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鞍山市某某科技有限公司、山东某某轴承有限公司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4)皖0506民初1551号 原告:马鞍山市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 被告:山东某某轴承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 原告马鞍山市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科技公司)与被告山东某某轴承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轴承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6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4年7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某科技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某某轴承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某科技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某某轴承公司立即支付某某科技公司货款439000元及逾期违约金损失(自2024年1月起按照市场报价年利率3.45%的1.5倍计算至货款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某某轴承公司负担。诉讼过程中,某某科技公司变更第1项诉讼请求为:某某轴承公司立即支付某某科技公司货款384000元及逾期违约金损失(自2024年2月1日起按照市场报价年利率3.45%的1.5倍计算至货款付清之日止)。事实与理由:某某轴承公司(变更前为临清市欧凯轴承有限公司)向某某科技公司购买磨床、机床及设备等货物。2023年11月13日,双方进行对账并签订货款支付协议,约定某某轴承公司所欠某某科技公司货款共计439000元,自2024年1月开始按月分期支付,每月支付金额为3万元至5万元(不少于3万元),于2024年底前付清。如某某轴承公司未能按时支付,某某科技公司有权要求某某轴承公司一次性支付剩余款项。某某轴承公司未按照协议约定支付货款,经某某科技公司多次催要未果,特提起诉讼。 某某轴承公司未作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审查确认的证据,查明本案事实如下:某某轴承公司向某某科技公司购买磨床、机床及设备等货物。2023年11月13日,经双方对账,某某科技公司与某某轴承公司签订《货款支付协议》一份,约定:通过某某科技公司与某某轴承公司认真仔细核对账目后确认,某某轴承公司尚欠某某科技公司货款439000元,经过双方协商,某某轴承公司承诺将所欠某某科技公司货款共计439000元,自2024年元月开始按月分期支付,每月支付金额为3万元至5万元(不少于3万元),于2024年底前付清。如果某某轴承公司未能按时支付,某某科技公司有权要求某某轴承公司一次性支付剩余款项。某某科技公司庭审中陈述,2015年6月1日,某某轴承公司支付某某科技公司货款3万元;2018年8月19日,某某轴承公司向某某科技公司退回电主轴5根,总价值25000元。上述款项合计55000元,某某科技公司同意在所欠货款439000元中予以扣除。某某轴承公司未按照上述协议约定支付货款,尚欠某某科技公司货款384000元,以致成讼。 上述事实,有某某科技公司提交的其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某某轴承公司企业信息查询单、货款支付协议、扣减清单等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某某科技公司与某某轴承公司之间订立的磨床、机床等设备买卖合同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双方当事人均应自觉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某某科技公司提供货物后,某某轴承公司应依约支付货款。某某轴承公司未按约支付货款,后向某某科技公司出具《货款支付协议》,约定自2024年元月开始按月支付,每月支付金额为3万元至5万元,于2024年底前付清。如果某某轴承公司未能按时支付,某某科技公司有权要求某某轴承公司一次性支付剩余款项。某某轴承公司未按约支付,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故某某科技公司诉请某某轴承公司支付货款384000元,并支付自2024年2月1日起按照年利率3.45%的1.5倍即5.175%计算至货款付清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某某科技公司支出的诉讼保全费2770元,应由某某轴承公司负担。某某轴承公司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答辩状,视为其放弃抗辩权,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第六百二十六条、第六百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山东某某轴承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马鞍山市某某科技有限公司货款384000元,并支付自2024年2月1日起按照年利率5.175%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 二、山东某某轴承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马鞍山市某某科技有限公司诉讼保全费277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530元(已减半收取),由山东某某轴承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九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及司法解释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第六百二十六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和支付方式支付价款。对价款的数额和支付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第五百一十一条第二项和第五项的规定。 第六百二十八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十八条买卖合同对付款期限作出的变更,不影响当事人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的约定,但该违约金的起算点应当随之变更。 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买受人以出卖人接受价款时未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为由拒绝支付该违约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未涉及逾期付款责任,出卖人根据对账单、还款协议等主张欠款时请求买受人依约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明确载有本金及逾期付款利息数额或者已经变更买卖合同中关于本金、利息等约定内容的除外。 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19日之前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人民法院可以违约行为发生时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为基础,加计30—50%计算逾期付款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