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冀02民终855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燕赵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汇金中心1楼801-809号。
负责人:***,该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7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迁安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6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迁安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迁安市九江煤炭储运有限公司,住所地迁安市上射雁乡平青大公路西侧。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上诉人燕赵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迁安市九江煤炭储运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2023)冀0283民初49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11月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燕赵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向本院提交撤回上诉申请书,申请撤回上诉,并表示不再交纳上诉费。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燕赵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自愿申请撤回上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其明确表示不能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应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燕赵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