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冀0283民初54号
原告:迁安市某某煤炭储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迁安市。
法定代表人:宋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聚识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聚识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男,1978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唐山市乐亭县。
被告:某某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乐亭县城区。
法定代表人:张某。
被告: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中心支公司,营业场所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迁安市某某煤炭储运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中心支公司、***、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某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2日立案。原告迁安市某某煤炭储运有限公司于2024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迁安市某某煤炭储运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迁安市某某煤炭储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4元,减半收取计277元,由原告迁安市某某煤炭储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二月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