迁安市九江煤炭储运有限公司

某某等与唐山海港昌鸿货物运输有限公司等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冀0209民初2569号 原告:迁安市九江某有限公司,住所地迁安市上射雁庄镇。 法定代表人:缪某,该公司经理。 被告:卢某,男,1976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萝北县。 被告:刘某,男,1982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唐山市海港开发区。 被告:唐山海港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海港开发区王滩镇南孙庄村。 法定代表人:刘某,该公司经理。 被告:中国某有限公司河北曹妃甸分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曹妃甸区曹妃甸工业区。 负责人:许某,该公司经理。 原告迁安市九江某有限公司与被告卢某、刘某、唐山海港某有限公司、中国某有限公司河北曹妃甸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5月14日立案。2025年10月16日,迁安市九江某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迁安市九江某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68元,减半收取计284元,由迁安市九江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