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海东市乐都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青0202执恢25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青海乐都恒源饲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海东市乐都区碾伯镇西岗村12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乌兰县***殖厂,住所地:青海省乌兰县茶卡镇哈达村。
负责人:**。
被执行人:**,男,蒙古族,青海省乌兰县村民,住该村。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青海乐都恒源饲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乌兰县***殖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2年9月20日作出的(2022)青0202民初297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乌兰县***殖厂、**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青海乐都恒源饲料有限公司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乌兰县***殖厂、**偿还货款32150元。本院于2023年9月5日依法立案恢复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23年9月28日向被执行人乌兰县***殖厂、**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缴款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乌兰县***殖厂、**履行30000元后,申请执行人青海乐都恒源饲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乌兰县***殖厂、**自行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撤回执行申请。本案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后需要长期履行,应依法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八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3**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3)青0202执恢25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