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726民初4095号之一
申请人:**,男,1980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
被申请人:***,男,1960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菏泽市鄄城县。
被申请人:豪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执行事务合伙人:***,职务:经理。
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豪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3年9月1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查封、冻结被申请人***、豪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600000元的银行存款或其他等值财产。申请人以其购买的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豪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600000元的银行存款或其他等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3520元,由申请人**预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